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清查办法(暂行)
来源: 资产经营公司
作者: 许能生
发布时间: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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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发〔201432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清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及财务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苏建院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清查的目标和任务。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合理调剂和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提供依据。

第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对学校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资产损益进行核实认定,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资产清查的方式。采用校属各单位自查与学校滚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进行普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为组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图书馆、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负责人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校属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学工处、科技处、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图书馆、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使用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成立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查小组);其他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时间要求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资产进行一次内部清查盘点(自查),学校对校属各单位清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采用滚动抽查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循环一次。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含院系分合);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每年的自查应在每年的1110日前完成,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复核。对自查中出现资产盘盈和盘亏、闲置、报废及坏账等损失以及涉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五种情形的必须及时进行复核。

第四章 资产清查的实施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清查小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时间要求编制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的实施计划,并于每年的930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资产清查的具体流程

(一)各单位清查小组按照“省属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每个人保管资产编制《资产保管人自查盘点表》(见附件1),并发放给相应的资产保管人,部署清查工作。

(二)资产保管人对照“省属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保管资产帐逐一核对资产帐和实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出厂号、资产标签等相关信息。

(三)资产保管人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盘点工作,填写《资产保管人自查盘点表》并签字,报本单位清查小组。如有帐物不符的情况必须注明,并专门向清查小组说明。

(四)清查小组汇总个人盘点结果,按计划进行现场核查。清查小组按存放地点编制每房间(或场地)的《资产清查核查表》(见附件2),逐间(地)、逐台(套、件)清点、核对。核对分别采用以帐对物和以物对账的方法。

(五)单位资产管理员汇总整理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编制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表》(见附件3),如有帐物不符的情况还需编制《资产清查盘亏表》(见附件4)或《资产清查盘盈表》(见附件5),并由资产保管人和核查人核实、并签字确认。以上资料一式三份,经本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核、行政负责人确认后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如清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闲置和/或待报废资产,则应编制《资产清查闲置表》(见附件6)和/或《资产清查待报废表》(见附件7),经本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核、行政负责人确认后存档并报主管部门。

(六)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提出抽查单位名单,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确定抽查单位,组成清查组实施抽查复核,对清查结果和有关资产损益进行核实。

(七)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核实后的清查结果,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注意事项

(一)盘点的基准时间。基准时间由领导小组确定并发布,在此之前购置的资产,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均列入清查范围。

(二)清查范围。使用(管理)权在校属各单位,所有权属于学校的所有资产均在清查之列。存放于各部门院系的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在清点工作时须单独摆放,并做说明;对存放在外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资产须列明清单,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

(三)以资产存放地点(房间)为清查基本单位,逐间(地)、逐台(套、件)清点、核对,做到不重不漏。

(四)资产清查的相关报表需经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清点结果。对于盘亏和盘盈,要撰写盘亏和盘盈资产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清点后的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等待核查。如确实需要变更,须向领导小组提交变更申请。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程序认真细致的开展工作,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上报的清查结果负责;学校清查组对复核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账务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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