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省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教科发[2005]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独立出资,设立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资产和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经营策划、实业投资、财务咨询、机电、电子、电气、仪器仪表、土木建筑、环保节能新型材料、计算机软、硬件等相关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和产业化。兼营:建筑设计、商标图案、产品造型设计以及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含硅铜胶)的生产和销售(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首期验资报告为准)。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于公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 股东姓名(名称):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时间:2008年 4 月 30 日;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100万元,占100%;
2、非货币: 万元,占 %。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对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涉及出资人主要职权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讨论决定。股东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1人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泒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股东有关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有关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审定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授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制定《董事会工作条例》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提请聘任下属全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请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
(九)制定所属公司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的实施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不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共五名,其中1人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股东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监事可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设;
(三)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临时召开股东有关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有关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有关会议;
(五) 向股东有关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股东授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制度《监事会工作条例》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派可连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行政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关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股东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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