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九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对于小于2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资产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审批,签订前应向“资产公司”汇报,合同签订后,须向“资产公司”上交合同复印件,并同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支出的费用、运作情况以及完成后的利润等。
2、下列合同由“资产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1)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价格低于10万元的;
(2)标的超过20万元的;
(3)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5万元的;
(4)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5)重大涉外合同。
4、下列合同由“资产公司”董事长审批:
(1)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价格超过10万元的;
(2)标的超过30万元的;
(2)投资2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5、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
6、对重大项目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要及时汇报,项目中期须提交进展分析报告,尤其是实施过程中的方案变更等问题。项目完工后,要提交项目的经营分析报告。
第十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审批权限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在授权范围外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复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2至3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企业和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九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一律不许用口头形式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八节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是本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资产公司”及公司下属各企业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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