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详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划学校资产配置;
3.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4. 讨论研究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5. 对校属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3. 负责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帐户并加强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做好包括学校土地、公有用房、各种仪器设备、家具、文物以及陈列物等资产的验收、建卡、建帐等管理工作。
4.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5. 参与新增资产的方案论证、购置计划的编制和招投标工作,组织资产验收,安排资产维修,并负责办理资产的验收、入库、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手续及相关事宜。
6. 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7.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8. 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深入教学、科研一线了解仪器设备使用现状,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使用效益。
9. 负责对全校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资产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针对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 建立健全归口资产的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
2. 负责归口资产的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
3. 定期盘点,配合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4. 组织实施所管辖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
5. 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参与归口资产配置立项、论证、验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实施管理,其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二级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校属二级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 合理配置本单位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2.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3. 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提出新增资产方案,并按程序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参与论证、购置等相关工作。
4. 按程序规定组织、参与、实施本单位资产的验收、入账、登记、分发、统计报告、跟踪问效、维修上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 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学期进行一次抽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资产信息;
6. 及时办理因机构调整变动人员、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管理的各类资产的移交和管理人变更手续。
7.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学校购置资产按要求在省教育厅审核的年度资产增量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优先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可按规定程序对外转让。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 需购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数量、金额、购置依据、经费来源等,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 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采用归口管理人员核查、现场核查、组织专题论证等方式,对各单位上报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计划递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3.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汇总后,本着充分利用校内存量资产的原则,拟订学校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适时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下(不含设备购置)由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凭批准后的计划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批复的预算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要按照计划在批复的预算内进行。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临时购置的要从严控制,按照第十五条所列程序报批,审批权限提高一级。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九条 对新增资产配置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用资产管理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分工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人和具体保管人;要按规定程序用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爱护资产,科学合理使用,按规范精心操作,及时维护保养,防止资产损失;出现故障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切实做好申报、实施、验收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和保管人对该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使用和/或保管原资产,或需使用和/或保管其他资产,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管理人变更手续。
第二节 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执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由该部分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由资产经营部门(实体)具体负责。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学校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学校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26号)等有关规定,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对按规定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如下程序报批:
1. 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拟处置资产的情况说明、相关佐证材料和处置意见;
2. 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统一报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拟报废、报损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测试、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等方式实施技术鉴定;
3.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将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单项或批量3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需在校内或网站公示;
4.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院长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5. 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及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资产处置事项,院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处置,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教育厅备案;其它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所有涉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事项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按照批复意见实施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
(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137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收益管理,执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相应收益的管理,由该部分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由资产经营部门(实体)具体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各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所列责任适用于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国资〔2010〕90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差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学校以往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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